汽車第三人責任保
承保範圍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 (保險金額1000萬)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資料來源 : 明台產物保險